(2016)陕0623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强雷雷与何浪浪、闫永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强雷雷,何浪浪,闫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3执274号申请执行人强雷雷,男,1981年12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何浪浪,男,约30岁,汉族。被执行人闫永峰,男,1985年3月12日生,汉族。强雷雷与何浪浪、闫永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民初字第007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2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1.5%);逾期则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双倍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1050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何浪浪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闫永峰与申请执行人强雷雷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由被执行人闫永峰在2016年10月30日前偿付案件款本金30000元,在2016年12月30日前偿付案件款本金20000元。二、其他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强雷雷放弃追要。执行费600元由被执行人何浪浪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民初字第00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