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遵民初字第04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朱新林与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新林,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4651号原告:朱新林,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立果、刘斌。被告: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注册号:XXXX。法定代表人:孔令敏,职务董事长。原告朱新林诉被告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工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朱新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防水工程款58111.5元,并自2010年5月27日起按12%给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截止到2015年8月21日的利息是20920.14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被告以总包形式承建了唐山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遵化市华远世纪城的建设工程。2010年3月18日,被告将防水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并签订《防水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华远世纪城A区西段地下室防水,工程地点:海南大街新一中对面,施工价格及工程款支付方式:每平米19元,工程款在验收后按实际施工面积7日内付清,逾期付款按12%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施工,2010年5月20日,被告验收后出具《防水完成面积如下》的工程验收单,加盖被告项目部印章,证实原告共完成防水面积3058.5平方米。之后原告每年数次向被告索要防水工程款,但被告总是以甲方未结算搪塞,至今未付,故此起诉。被告河北工建公司辩称:原告所提交的《防水施工合同》并非被告与原告所签,而是刘焕洵私刻被告印章、冒用被告名义承揽工程后与原告所为。而此后被告并未对刘焕洵的行为进行追认,因此被告没有承建涉案工程,亦未与原告签订合同,责任与后果不应由被告承担,应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为证实其主张成立,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冀石物证鉴文字(2015)10号鉴定书复印件一份;2、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警大队新石刑警队于2014年11月10日出具的受案回执复印件一份,对张建辉报案所称的刘焕洵涉嫌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案予以受理;3、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于2015年2月14日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复印件一份,对张建辉报案所称的刘焕洵涉嫌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案予以立案。经本院核实,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对刘焕洵伪造公司印章罪进行判决,认定:在2009年5月20日,被告人刘焕洵使用其通过街头小广告联系刻假章的人员伪造的一枚“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电子印章、一枚“孔令敏”手章以河北工建公司的名义与唐山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河北建设公司施工合同》(《华远世纪城》一期A10项目)。合同签订后,该工程交由黄红旗进行施工。被告人刘焕洵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徙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该判决已生效。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焕洵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已被刑事处罚,确认了原告所提交的《防水施工合同》是他人盗用被告名义与原告所签,被告不应对他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工程款应由犯罪行为人赔偿或合同相对人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新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76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凤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海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