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刑终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李培玲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刑终165号原公诉机关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培玲,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2016年7月1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被昌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被昌吉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培玲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新2301刑初3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培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原审被告人李培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培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培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培玲撤回上诉。昌吉市人民法院(2016)新2301刑初35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佩隶审 判 员 刘艳蓉代理审判员 马雁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玥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