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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辖终1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蔡琼方与蒋平、蔡加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平,蔡加琼,蔡琼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12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平,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加琼,女,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琼方,女,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蒋平、蔡加琼因与被上诉人蔡琼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02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一直居住在中山市黄圃镇,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是中山市黄圃镇。本案应由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法院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于2014年7月15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五条约定: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执,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大英县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上诉人蒋平于2015年7月16日向被上诉人出具的两份《借据》中又载明“否则交由顺德区法院处理”,上诉人在该《借据》上签名确认,应当视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对之前的管辖约定进行了变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在《借据》中的管辖约定意思表示明确,未违反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作为确定本案管辖法院的依据。原审法院作为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军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敏君第1页共3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