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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6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黄子玉与衡阳耀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子玉,衡阳耀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6民初1218号原告:黄子玉,女,汉族。被告:衡阳耀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湘江乡杨柳二组。法定代表人:逯桂芳。原告黄子玉与被告衡阳耀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黄子玉诉称,2016年2月17日,黄子玉与衡阳耀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民间资本投融资服务合同》,约定黄子玉借60万元给衡阳耀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期限6个月,借期内利息以月利率1.1%按月计付,逾期加收50%罚息,并赔偿黄子玉因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黄子玉依约支付了全部借款,但衡阳耀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仅支付了2016年10月前的利息,未偿还借款本金。经黄子玉催收,衡阳耀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出具承诺书,承诺2016年8月后每月按1.5%支付利息。但衡阳耀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再次未按约履行。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因合同引起纠纷由担保方(即湖南湘润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款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经审查,湖南湘润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89号嘉盛商务广场24025房。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罗 诚人民陪审员  刘忠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谭雅之校对人:谭 雅 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