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4民初23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毕兴勇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兴勇,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4民初2390号原告:毕兴勇,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彝族,居民,住弥勒市。被告:张伟,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彝族,居民,住弥勒市。毕兴勇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毕兴勇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兴勇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而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毕兴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计214元,由原告毕兴勇承担。审判员 杨丽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