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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执1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郝洪亮盗窃罪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1221执1205号郝洪亮:你因犯盗窃罪,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3)临刑初字第00418号刑事判决书并处罚金2000元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缴纳罚金2000元。(2)案件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临泉支行户名:临泉县人民法院账号:1311041009024930309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及纳入失信被执���人名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