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辖终1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旋风金刚石磨轮厂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金名利磨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金名利磨具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旋风金刚石磨轮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13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金名利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温永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旋风金刚石磨轮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钱淦。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金名利磨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旋风金刚石磨轮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88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及送货地均位于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秀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