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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28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永廷与张天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廷,张天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2853号原告:陈永廷,男,195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天权,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永廷与被告张天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陈永廷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永廷撤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陈永廷负担。审 判 长  闫允峰审 判 员  李 豪人民陪审员  贾玉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春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