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民初28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永廷与张天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廷,张天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2853号原告:陈永廷,男,195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天权,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永廷与被告张天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陈永廷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永廷撤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陈永廷负担。审 判 长 闫允峰审 判 员 李 豪人民陪审员 贾玉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春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