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3民初20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石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3民初2058号原告石某,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永清县。被告赵某,女,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永清县。原告石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石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 张洪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