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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02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分行与向荣宝、李桂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分行,向荣宝,李桂香,邓怀强,李包,李桂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02执3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分行。法定代理人唐文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向荣宝,男,1986年3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被执行人李桂香,女,1972年11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被执行人邓怀强,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被执行人李包,男,1986年3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被执行人李桂胜,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分行申请执行李桂香、向荣宝、邓怀强、李桂胜、李包等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桂香、向荣宝、邓怀强、李桂胜、李包应支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分行案款117300.0元及律师服务费5830.42元,承担受理费2758元,承担执行费1658.75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27546.75元未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经过查银行、查工商、查房产、查车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16)桂1402执3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付敏审 判 员  伍思胜代理审判员  杜志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陆薪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