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执7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与陶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陶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7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法定代表人:陈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涛,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陶良,男,1990年4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与陶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遵忠审 判 员 赵志亮代理审判员 郭振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雪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