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3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玉金宽玉某某、陶金宝陶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金宽玉某某,陶金宝陶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223刑初5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玉金宽玉某某(外号“八叔”),男,1974年5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被告人陶金宝陶某某,男,1990年9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玉金宽玉某某、陶金宝陶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武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玉金宽玉某某、陶金宝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7日凌晨、2013年1月4日22时许、2013年1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玉金宽玉某某、陶金宝陶某某伙同韦胜凡某某、李显峰李某某(二人已判刑)分别窜到凤山县金牙乡三岔河处、凤山县长洲乡一号桥三岔路右方约3公里处、凤山县乔音乡仙里村至那站屯路段及康里村至巴寨屯路段,将该三处各900米、850米、1000米电信电缆线盗窃后返回广西百色市出卖给肖某(已判刑)。经凤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三处被盗电缆线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7640元、15708元、18936元。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和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玉金宽玉某某、陶金宝陶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玉金宽玉某某、陶金宝陶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12月7日,被告人玉金宽玉某某、陶金宝陶某某与韦胜凡、李显峰(二人均已判刑)共谋到凤山县盗窃电信电缆线。次日,韦胜凡、李显峰二人向百色市龙盛汽车出租行租赁了一辆牌号为桂L×××××的五菱牌银白色微型面包车,并购买尼龙绳、镰刀、塑料编织袋、手套等作案工具。当日,被告人玉金宽玉某某、陶金宝陶某某与韦胜凡、李显峰乘坐租赁的微型面包车带着作案工具从百色市右江区经龙川镇、百色市凌云县沙里乡、逻楼镇来到凤山县境内。下午4时许,当四人行至凤山县金牙乡往凤山县县城道路的三岔河(地名)处时,发现该处的电信电缆线较易盗窃,便决定夜深后盗窃此处的电信电缆。晚11时许,被告人玉金宽玉某某、陶金宝陶某某、韦胜凡、李显峰窜到三岔河处,由韦胜凡持镰刀爬上架设电缆的电线杆上将电缆线砍断,几人将掉落的电缆线捆绑后搬上微型面包车连夜逃离,途中用火将盗窃所得的电缆线胶皮焚烧提取铜线后继续逃往百色市右江区。到达百色市右江区后四人将盗窃所得铜线以5420元的价格卖给肖某(已判刑)。经现场勘查,凤山县金牙乡三岔河被盗电信电缆线总长900米。经凤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凤山县金牙乡三岔河处被盗电信电缆线价值为人民币18936元。二、2013年1月4日10时许,被告人玉金宽玉某某、陶金宝陶某某与韦胜凡、李显峰(二人均已判刑)向百色市龙盛汽车出租行租赁桂L×××××的五菱牌微型面包车。当晚22时许,被告人玉金宽玉某某、陶金宝陶某某与韦胜凡、李显峰窜到凤山县长洲乡一号桥三岔路右方约3公里处,将电信公司架设于该区域的电缆线盗窃后逃往百色市右江区。后将盗窃所得铜线以5340元的价格卖给肖某(已判刑)。经现场勘查,凤山县长洲乡一号桥附近被盗电信电缆线总长850米。经凤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凤山县长洲乡一号桥三岔路路段被盗电信电缆线价值为人民币15708元。三、2013年1月7日9时许,被告人玉金宽玉某某、陶金宝陶某某与韦胜凡、李显峰(二人均已判刑)再次向百色市龙盛汽车出租行租赁桂L×××××的五菱牌微型面包车。同年1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玉金宽玉某某、陶金宝陶某某与韦胜凡某某、李显峰窜到凤山县乔音乡仙里村至那站屯路段李某某窜到凤山县乔音乡仙里村至那站屯路段,由被告人陶金宝陶某某持镰刀爬上架设电缆的电线杆上将电缆线砍断,四人将约500米长的电缆线捆绑后装上微型面包车。之后,被告人玉金宽玉某某、陶金宝陶某某与韦胜凡、李显峰又窜到凤山县乔音乡康里村至巴寨屯路段将约500米长的电信电缆线盗走后逃往百色市右江区。后四人将盗窃所得铜线以6060元的价格卖给肖某(已判刑)。经现场勘查,被盗电信电缆线总长1000米。经凤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凤山县乔音乡仙里村至那站屯、康里村至巴寨屯路段被盗电信电缆线价值为人民币1764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人员基本信息,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照片及辨认对象说明,现场勘验检查材料,现场辨认材料,凤山电信公司被盗电缆明细表,作案工具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2013)凤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证人肖某、班某1、班某2、王某1、黎某、王某2、陈某1、罗某、龙某、林某的证言,被害人班某3、陈某2、王某3的陈述,同案人韦胜凡同案人韦某某、李显峰的供述李某某的供述,被告人玉金宽玉某某、陶金宝陶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玉金宽玉某某、陶金宝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通信电缆线,涉案数额52284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玉金宽玉某某、陶金宝陶某某的行为已完全具备盗窃犯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玉金宽玉某某、陶金宝陶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玉金宽玉某某、陶金宝陶某某均积极参与实施犯罪,均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玉金宽玉某某、陶金宝陶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盗窃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玉金宽玉某某、陶金宝陶某某多次跨地域流窜作案,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玉金宽玉某某、陶金宝陶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玉金宽玉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2020年7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陶金宝陶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甘多文审 判 员 苏韩菊人民陪审员 卢自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自首】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