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4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颂梅与艾秋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颂梅,艾秋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4民初1455号原告张颂梅,女,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峡江县。被告艾秋生,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原告张颂梅与被告艾秋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张颂梅以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颂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聂俊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