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4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祁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4刑初866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祁某,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2012年9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6]826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卜向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日13时许,被告人祁某在南京市秦淮区剪子巷173号附近,向石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袋、海洛因1袋,得款人民币1,500元,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随即,公安人员从石某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2袋。经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鉴定,其中1袋毒品疑似物净重1.96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1袋毒品疑似物净重0.878克,皆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等书证,证人石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勘验笔录、扣押清单、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鉴定意见书、刑事摄影照片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祁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祁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祁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祁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朱世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季涪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