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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7民初7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河北冀中漆业有限公司与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双赢油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冀中漆业有限公司,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双赢油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7民初740号之二原告:河北冀中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冠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军超,该公司法务。被告: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双赢油漆店。经营者:王晓娟,女,汉族,1971年3月1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凤城市边门镇兴建村二组261号。原告河北冀中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公司)诉被告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双赢油漆店(以下简称双赢油漆店,经营者王晓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冀中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冀中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冀中漆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河北冀中漆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凯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