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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3执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河口区鑫瑞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与王赞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口区鑫瑞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王赞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3执保5-1号申请人:河口区鑫瑞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王赞波。本院在执行河口区鑫瑞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与王赞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保全人王赞波的奔驰轿车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赞波名下的车辆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月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