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南金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金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中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金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贤,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湖南金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金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晖代理审判员 黄渊发代理审判员 曾续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谌东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