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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6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永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永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64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永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南路锦文阁5G。法定代表人:何伟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宁凌波,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工业园区康业路333号。法定代表人:李建飞。上诉人深圳市永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二审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收到被上诉人供应的涉案产品后,未在合同约定的15天异议期限内提出产品质量异议。一审准许上诉人提出的关于涉案产品质量问题的鉴定申请后,无正当理由未预交鉴定费用,导致其主张的产品质量问题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故上诉人应当对其主张的产品质量问题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其在广东省××总队的服务平台网站上打印的《广东消防产品流向信息服务平台使用协议》,该协议规定在广东省范围内建设工程使用的12个类别59个品种的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单位必须通过广东产品流向信息服务平台打印《消防产品供货证明》,用于证明本案被上诉人销售的设备没有在该信息平台备案。由于该协议系针对“完全同意所有条款并成功完成注册使用服务平台的用户”,在“服务平台免责声明”等条款中亦可以看出,该服务平台仅为注册用户提供相应发布、查询信息等服务,并不保证适合用户的使用要求等。由于未有证据证明该使用协议的有关规定系行业强制性规定,故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未在该信息平台备案为由,主张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由于上诉人在一审期间已经撤回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故其在二审期间再次提出相关诉请,本院不予审查。据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永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凤麟审 判 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谢冰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新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