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16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延军、陈明日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延军,陈明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1672号被执行人:陈延军,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满族,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明日,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满族,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陈延军、陈明日诈骗罪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静贤代理审判员 周发慎代理审判员 安永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长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