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8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8民初607号原告安某某,女,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夏县埝掌镇埝掌村村民,现住该村第一组。委托代理人张云涛,夏县埝掌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夏县埝掌镇三坡底村村民,现住该村第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以双方纠纷庭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安某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段国华审判员 李 光审判员 刘文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红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