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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8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8民初607号原告安某某,女,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夏县埝掌镇埝掌村村民,现住该村第一组。委托代理人张云涛,夏县埝掌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夏县埝掌镇三坡底村村民,现住该村第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以双方纠纷庭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安某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段国华审判员  李 光审判员  刘文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红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