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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12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高继兵与黄云飞、梁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继兵,黄云飞,梁碧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2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继兵,男。被执行人黄云飞,男。被执行人梁碧霞,女。本院执行的高继兵与黄云飞、梁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49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云飞、梁碧霞应向申请执行人高继兵履行如下义务:一、向高继兵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在审理阶段获准缓交)、保全费2020元。本案的申请执行费6910元由被执行人黄云飞、梁碧霞共同负担。本院依法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所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暂时无法变现,故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高继兵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十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2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尤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