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执恢107号-2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叶某与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恢107号-2申请执行人:叶某,女,1982年7月5日出生,居民,住舒城县。被执行人:蒋某,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教师,住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某与被执行人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蒋某在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秦桥支行62×××56账户内存款8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金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褚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