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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刑终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么盼盼、龙称意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么盼盼,龙称意,董利鹏,何海洋,乔勇超,陈天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刑终210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么盼盼,男,199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住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2012年8月16日因涉嫌盗窃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以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称意,男,199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住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以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利鹏,男,199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家住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以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辩护人赵振瑞,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海洋,男,199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住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以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原审被告人乔勇超,男,199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家住河南省长葛市。因涉缣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以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指定辩护人丁辉,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陈天杰,曾用名陈小孩,男,199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住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以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乔勇超、么盼盼、龙称意、董利鹏、何海洋、陈天杰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1、未运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5)宜中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么盼盼、龙称意、董利鹏、何海洋对原审判决的刑事部分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3月29日下午,被告人乔勇超、么盼盼、龙称意、董利鹏、何海洋、陈天杰等人在樟树市活塞环厂宿舍2栋4单元602室将被他们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被害人蒋某2殴打致死。另认定,因蒋某2被害身亡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1、未运菊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1791元。在审理期间,被告人乔勇超家属代乔勇超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0万元,并取得谅解;被告人董利鹏家属代为董利鹏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5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撤销对被告人乔勇超、董利鹏的民事部分起诉,不追究乔勇超、董利鹏民事赔偿责任。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乔勇超、么盼盼、龙称意、董利鹏、何海洋、陈天杰共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暴力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乔勇超、么盼盼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龙称意、董利鹏、何海洋、陈天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属从犯。均应依法处罚。被告人乔勇超自愿支付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0万元并取得谅解,被告人董利鹏自愿支付被害人家属人民币5万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六被告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1、未运菊造成经济损失,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办理死亡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共计10000元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对其提出21791元的丧葬费主张予以支持;因其提出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结合本案具体案情,推定各被告人在共同侵权行为中承担同等民事赔偿责任,鉴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即被告人乔勇超、董利鹏的诉讼请求,其他共同侵权人即被告人么盼盼、龙称意、何海洋、陈天杰对被告人乔勇超、董利鹏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10597元(31791元÷6×2)不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乔勇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么盼盼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龙称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董利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何海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陈天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么盼盼、龙称意、何海洋、陈天杰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1、未运菊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等费用共计21194元。上诉人么盼盼提出,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仅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定性错误;其案发后没有逃离现场,而是在现场等待,抓捕时也无拒捕行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应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其属从犯、胁从犯,且系初犯、偶犯。综上,一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恳请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上诉人龙称意提出,其没有杀人的故意,仅在兰晓跃的指使下参与了28日对被害人实施的“魔鬼训练”,属从犯、胁从犯,且案发后在原地等待公安人员,被抓获后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一审法院未考虑上述情形,对其量刑过重。据此,恳请二审法院对其从轻改处。上诉人董利鹏及其辩护人提出,董利鹏没有也没有能力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从而也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对被害人实施的行为仅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法院定性错误;董利鹏案发后没有逃离现场,而是在现场等待,抓捕时也无拒捕行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应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董利鹏在故意伤害行为中仅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从犯和胁从犯,且系初犯、偶犯;其亲属代为对被害人家属积极予以了赔偿。综上,一审法院未考虑上述情形,对其量刑明显过重。据此,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从轻改判或发回重审。上诉人何海洋提出,其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其是在被逼迫的情况下才按住被害人大腿的,属从犯、胁从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据此,恳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原审被告人乔勇超及其指定辩护人二审期间提出,乔勇超在案发后拨打了120电话,并在知道群众拨打了110后仍在原地等待公安人员到来,应认定为自首;乔勇超在本案中只是参与者,没有起主要作用,不是主犯,属从犯,且系初犯、偶犯;其亲属对被害人家属积极予以了赔偿。综上,一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据此,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陈天杰二审期间提出,其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希望二审法院对本案公平、公正判处。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5日下午,被害人蒋某2被传销组织成员骗到樟树市后,被带至上诉人么盼盼、龙称意、董利鹏、何海洋及原审被告人乔勇超、陈天杰一伙所在的传销窝点樟树市活塞环厂宿舍2栋4单元602室。该窝点负责人尹亚强(同音)、徐一搏(同音)、兰晓跃(均另案处理)当即安排么盼盼、龙称意给蒋某2“讲课”洗脑看守蒋某2,限制蒋某2人身自由,并将蒋某2的现金、银行卡、身份证和手机等随身物品收走,以阻止蒋某2逃跑、呼救,对蒋某2实施非法拘禁。因蒋某2是新来人员且不愿意加入传销组织,自25日下午至27日,该伙人伙同赵俊峰(同音,另案处理)、程耀武(同音,另案处理)在尹亚强、徐一搏、兰晓跃的带领下轮流给蒋某2“讲课”洗脑,并轮番对蒋某2实施长时间的殴打、虐待和折磨。其中,尹亚强用脚踹踢和用臂力器捅刺蒋某2的胸腹部,徐一搏用脚踹踢蒋某2头部,兰晓跃扇打蒋某2耳光并抓住其头往墙上撞击,赵俊峰除用烟灰缸砸打蒋某2头部外还用脚踹踢蒋某2的胸腹部和头部、用拖鞋扇打蒋某2的脸部和头部,程耀武用脚踹踢蒋某2的胸部和头部,么盼盼用拳头击打蒋某2头部、用铁丝衣架抽打蒋某2的胳膊和背部、用电热取暖器近距离炙烤蒋某2的头部和上半身,还和龙称意分别用皮带勒压蒋某2的颈脖。期间,乔勇超、么盼盼、龙称意、董利鹏、何海洋、陈天杰六人还帮助兰晓跃分别按压住蒋某2的身躯、胳膊和腿脚,由徐一搏抡起木板朝蒋某2的胳膊反复砍砸。3月28日至29日,在兰晓跃的带领下,乔勇超、么盼盼、龙称意、董利鹏、何海洋、陈天杰开始对蒋某2实施“魔鬼训练”。在该伙人对蒋某2实施“魔鬼训练”的过程中,乔勇超、么盼盼、龙称意、董利鹏、何海洋、陈天杰六人分别采用掐挠腋下和大腿内侧、用手指戳肛门、用脚踢裆部、用被子捂头、用皮带勒颈、用拳头和脚按踩腹部等方式轮番对蒋某2进行长时间的折磨和殴打。其中,乔勇超跪压在蒋某2的肚子上用拳头按压、用膝盖顶撞、用脚踩踏蒋某2的腹部,并和么盼盼、董利鹏轮流用被子捂蒋某2的头,和董利鹏用皮带头撬开蒋某2的嘴巴往里塞袜子、轮流用棍子捅刺蒋某2的肚子;龙称意则用拳头捶打蒋某2的头部,和么盼盼用手掐蒋某2的脖子。在蒋某2昏迷后,乔勇超、么盼盼、董利鹏、何海洋又采取往蒋某2嘴里灌辣椒水、在眼睛上抹洋葱以及用冷水浇灌等方法想将蒋某2弄醒。见蒋某2确实没有了反应,兰晓跃遂吩咐乔勇超将蒋某2背下楼放在了宿舍楼的墙根下,并在叮嘱董利鹏、何海洋、陈天杰等人不许离开窝点后自行逃离了现场。29日15时30分许,经120急救医生诊断,蒋某2已经死亡。公安人员随后在该窝点将乔勇超、么盼盼、龙称意、董利鹏、何海洋、陈天杰抓获。经鉴定,被害人蒋某2系因全身软组织严重挫伤致挤压综合征引起急性肾衰而死亡。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彭某证言,证实其位于药都北大道9号2栋4单元602室的房子租给了别人,听说一个租住在里面的年轻人死在楼下,租房子的详细情况其不清楚,事情是由其儿媳妇卢某去具体办的。2、证人卢某证言,证实其在2014年5月22日将药都北大道9号2栋4单元602室租给两个河南人,有身份证复印件,一个叫王真,另一个也姓王,但其不记得租房人和身份证是否相符。3、证人邹某证言及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其住药都北大道9号5栋2单元502室。2015年3月29日其在4单元楼下看到一个人靠着墙躺在地下,另一个高高瘦瘦的年轻人站在边上说喝醉了酒已经打了120急救电话。后来120的人说那个躺在地上的人已经死了,其看到公安人员把那个高高瘦瘦的人从楼上带下来了。其从无规则排列的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9号照片的人就是站在死者旁边那个高高瘦瘦的人,即乔勇超。4、证人胡某证言及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其住药都北大道9号2栋2单元401室。2015年3月29日下午三点多钟,其在楼下看到一个人靠着墙蜷坐在地下,另一个高个子瘦瘦的年轻人站在边上说喝醉了酒已经打了120急救电话。后来120的人说那个躺在地上的人已经死了,其抬头刚好看到刚才那个高个子瘦瘦的年轻人往下看,很快就把头缩回去上楼一直没有下来,后来公安人员就来了。其从无规则排列的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11号照片的人是站在死者旁边那个高高瘦瘦的人,即乔勇超。5、证人蒋某1证言,证实其是被害人蒋某2的父亲。2015年3月25日晚上8点钟的时候,其和蒋某2电话联系得知蒋某2已经在樟树市住下,是个女的接的。2015年3月27日晚上,其和蒋某2通过三次电话,蒋某2在电话中未提及被骗到传销组织。蒋某2离家时带了一千元生活费。6、证人余某证言,证实其是樟树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医生,2015年3月29日15时21分,其接到120急救中心的急救单后,和司机旷涛、护士付甜出车到了活塞环厂宿舍。其看到一个人蜷缩靠在墙上,就问旁边一个在玩手机的高高瘦瘦的人是不是他打的120电话,这个年轻人没有说话就从另外一个楼梯口上楼去了。其查看了蜷坐在地上的那个年轻人的瞳孔、心跳、呼吸,基本可以判断这个人已经死亡了,司机旷涛就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公安机关的人到了,医护人员就走了。7、樟树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提取的《租赁合同》、出具的《工作说明》及王真、王凯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2014年5月22日卢某将位于樟树市药都北大道9号2栋4单元602室的房子租给了王真,乔勇超等六人经辨认均表示不认识王真、王凯方。8、乔勇超指认现场的笔录、照片及现场勘查材料,证实公安机关对作案工具烟灰缸、袜子、木板、小太阳电暖器、蓝色拖鞋、擀面杖、臂力器、皮带、不锈钢碗、小刀、洋葱、铁丝、木凳、被子依法提取并由乔勇超予以指认。另外,乔勇超指认樟树市活塞环厂宿舍2栋4单元602室就是其与他人殴打蒋某2的地方。9、(樟)公(司)鉴(法)字(2015)2号樟树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照片及(宜)公(司)鉴(毒物)字(2015)1076号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物检验鉴定报告,证实经毒物检验未发现异常,说明可以排除常见毒物导致死亡;经尸表检验,发现全身多处分布大片状的钝挫伤,范围大,软组织挫伤严重且表皮伤不同程度的痂痕形成及挫伤部位颜色有所不同,说明被害人蒋某2遭受较长时间且多次的暴力作用,造成挤压综合征的病理基础存在;经解剖检验,发现硬膜下出血、双肺多灶性出血;经病理检验,发现心脏、肝脏及胆囊、脾脏、胰腺未出现器质性的病理学改变,只出现了多器官充血、细胞水肿,肝细胞条索状解聚的病理改变,说明外伤作用后,多器官出现病理改变存在,并能引起相应器官的功能障碍;经病理检验,发现肾脏近曲小管管腔内可见伊红染蛋白管型,大量远曲小管和集合管管腔内灰红色蛋白管型,说明出现了急性肾小管坏死病变,并引起急性肾功能衰竭。综上,被害人蒋某2系因全身软组织严重挫伤致挤压综合征引起急性肾衰而死亡。10、(宜)公(司)鉴(法)字(2015)225号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蒋某1是蒋某2的生物学父亲,从遗传学角度已得到科学合理的确信。11、乔勇超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和照片,2015年3月25日下午2点左右,蒋某2被兰晓跃用一个女孩子的QQ骗到我们的传销组织窝点活塞环厂宿舍602室。兰晓跃在客厅和蒋某2聊了10分钟左右,么盼盼接着和蒋某2聊了大概15分钟,么盼盼见蒋某2不怎么说话,就用左手抓住蒋某2的衣领,用拳头打了蒋某2头部两三下。接着徐一搏和蒋某2聊天,蒋某2还是不说话,徐一搏就在蒋某2头上踹了两脚。赵俊峰接着和蒋某2聊天,蒋某2一直不说话,赵俊峰就用烟灰缸砸了蒋某2的头部左右两侧七八下,砸出血了,又用脚踹了蒋某2胸腹部和头部,还用拖鞋打蒋某2的头和脸,打烂了两三只拖鞋,蒋某2没有反抗,接着赵俊峰要兰晓跃拿小太阳(电取暖器)过来烤蒋某2,么盼盼拿来小太阳,兰晓跃插好电,么盼盼把小太阳放在距离蒋某2胸前不到10厘米的位置烤了5分钟直到蒋某2说受不了了。拿开小太阳后,赵俊峰把蒋某2的头卡进木凳子里,握住两个凳子腿用力摇晃,蒋某2的头跟着前后左右晃了大概5分钟,赵俊峰接着继续用拖鞋打头和脸,还抓住蒋某2的头发往地上和墙上撞了有10多下,用脚踢了蒋某2胸腹部和头部有100多下。这样打了两个小时左右,赵俊峰继续给蒋某2讲了两个小时左右的课,并将其身上831元现金和四张银行卡、一个身份证、一个数码相机收走了。当天晚上9点左右,兰晓跃威胁蒋某2购买产品加入传销组织,并用手拍了蒋某2的胸部和脸部。3月26日上午,我、陈天杰、何海洋、徐一搏、么盼盼、龙称意先后给蒋某2讲课,下午1点左右,兰晓跃把蒋某2的头摇来摇去,陈天杰抓着蒋某2的衣领开始骂,这样大概持续了50分钟,兰晓跃和陈天杰这样恶心人、骂人,是传销组织对待新人的模式。下午4点左右,程耀武开始打蒋某2,用脚踹胸部和头部,用手打蒋某2的脸,打了一个小时左右,之后石浩和兰晓跃进房间给蒋某2讲课,打没打我不清楚。晚上10点左右,兰晓跃用巴掌打蒋某2的脸,抓着蒋某2的头往墙上撞,打了有两三分钟。3月27日凌晨,尹亚强进入房间,并要兰晓跃拿个臂力器给他,尹亚强用脚踹了蒋某2头部和胸部和全身,抓着蒋某2撂来撂去,把蒋某2的头往墙上撞了七八下,用膝盖顶蒋某2的头部和脸部,这样打了不到20分钟,尹亚强用臂力器戳蒋某2的左手手背,用臂力器戳、抡打蒋某2头部左侧、胸部左侧、左腿,蒋某2挨打时是躺着的,总共打了一个小时左右,蒋某2求饶四五次,打完之后,尹亚强给蒋某2讲了一个多小时课。上午9点多,徐一搏给蒋某2讲课时往蒋某2鼻孔和嘴巴里塞了3根白沙烟,点着全部烧完后,徐一搏从衣柜里拿了一块木板(衣柜的横板,长约60-70厘米,宽5、6厘米,厚1厘米),要我、董利鹏、么盼盼、陈天杰、龙称意、何海洋固定好蒋某2的两只胳膊,兰晓跃负责固定身体,徐一搏用木板像刀一样对着蒋某2的左胳膊砍,砍了五六十下,有七八分钟,蒋某2被砍的惨叫,求饶了几次。3月28日上午,兰晓跃说给蒋某2做“魔鬼训练”,我们把蒋某2按在地上,地上垫了被子,把蒋某2的上衣拉上去,露出整个上身,我按住他的右胳膊,董利鹏按左胳膊,陈天杰和何海洋按腿,按好后我们就用指甲挠、掐蒋某2的身体两侧和大腿内侧,兰晓跃也挠、掐了蒋某2的上身和下身,龙称意和董利鹏用皮带头撬开蒋某2嘴巴塞了袜子进去,防止他叫的声音太大。兰晓跃要何海洋把蒋某2的裤子脱到膝盖往上一点,后来不知道谁把蒋某2的秋裤也脱了下来,只穿一条短裤,这样掐了20分钟左右。我们停下来,蒋某2穿好裤子躺在那里,董利鹏、何海洋、陈天杰几个人就把两个手缠在一起用两个手指戳蒋某2裆部,每个人大概戳了二三十下,兰晓跃、董利鹏、何海洋、陈天杰轮番踹蒋某2裆部,总共踹了三四十下,期间龙称意和么盼盼掐蒋某2的脖子把他掐晕,没多久蒋某2自己醒了。这时蒋某2身上已有一股臭味,蒋某2换衣服时我看到他的胸腹部全身淤血,左胳膊红肿流脓有异味,左手已经肿的变成黑红色,端饭都很吃力。下午2点40左右,徐一搏问蒋某2还走不走,蒋某2站起来没有说话,徐一搏就用脚踹蒋某2胸部,将他踹倒后继续踹胸腹部,我记不清有没有用木板砍蒋某2的手,之后还是上午那些人继续对蒋某2“魔鬼训练”,掐他的胸部和腿部,其中么盼盼用被子捂住他的头部,后来我和董利鹏接手继续捂被子,捂了两三分钟,蒋某2晕过去了,我要何海洋对他做人工呼吸和心脏挤压,么盼盼拿小太阳给蒋某2烤身体,么盼盼叫人两次拿洋葱来,我好像拿了第二次,有没有用洋葱抹眼睛我不清楚,徐一搏要我去切辣椒做辣椒水,我做好了之后端进来发现蒋某2醒了,徐一搏叫我到厨房拿小刀过来,徐一搏拿小刀在蒋某2生殖器那里比划并威胁说信不信把你这里割了,之后就把刀给了兰晓跃,我又把刀放回厨房。3月29日1点10分左右,我们继续给蒋某2做“魔鬼训练”,么盼盼和陈天杰出去做饭了。我用皮带头撬开蒋某2的嘴,董利鹏塞袜子,董利鹏用被子捂住蒋某2的头并且按着他的左手,我用膝盖跪压住他的右手,何海洋坐住他的两条腿,我们四个掐蒋某2全身,我用拳头很用力的压过他的肚子和小腹,还跪在他肚子上用力压过一两次,我还往他嘴巴里灌了辣椒水,兰晓跃和董利鹏也用拳头压过他的肚子,这样搞了十多分钟,蒋某2大便都出来了。何海洋和董利鹏把蒋某2扶起来,兰晓跃抓着他的头摇来摇去,用棍子打他的脸,捅他的肚子和腹部,捅了五六分钟后把棍子交给我,我也用棍子捅他的下体和肚子有七八分钟,我把棍子交给董利鹏,董利鹏也捅了蒋某2,一直捅到1点50蒋某2晕过去。我要何海洋和董利鹏给蒋某2做人工呼吸和心脏挤压,期间我用冷水给他洗脸,还叫人打桶水来把蒋某2头放进去拿出来,么盼盼用洋葱抹他眼睛,一直到宋文涛(同音)和王悦凡(同音)来,此时蒋某2的心脏已经凹下去了。兰晓跃便要我和董利鹏帮蒋某2换好衣服并把蒋某2抬到楼下。我们这个团队最上面的是老总王浩,然后有三个经理陈涛、李明、李若鹏,经理下面是科长,别的家科长有王群、王悦凡、宋文涛、程耀武、石浩、赵俊峰,我们家的科长是尹亚强,科长下面是扛家徐一搏,再下面是成家兰晓跃,再下面是大师傅、二师傅。我不清楚龙称意是成家还是大师傅,二师傅是么盼盼,之后是小老板,有我、董利鹏、陈天杰、何海洋。我们是一级听一级的。打蒋某2的目的是要他加入我们组织。头几天是科长打,科长打的时候我们不用动手,后来几天是成家和扛家提出来打。当初我也打了陈天杰。我从无规则排列的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6号照片的人就是殴打过蒋某2的兰晓跃。12、么盼盼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和照片,蒋某2是兰晓跃用一个女的QQ号骗到我们在樟树的传销窝点的。蒋某2到“家”的时候,我抓着他的衣领让他说话,他不说话,徐一搏就扇了蒋某2的脸和头部,踹了他的肚子和腿。当天赵俊峰用烟灰缸打了蒋某2的头部左侧,用凳子砸了他的大腿和后背,用凳子把他的头往下压,抓着凳子的两条腿用力晃,用拖鞋打他的脸和头,打烂一个又换一个拖鞋打,还抓住蒋某2的头往地上撞,赵俊峰还要我和徐一搏用电热器烤蒋某2的脸和上半身,这样打了有四十分钟左右。当天晚上8、9点钟,尹亚强和兰晓跃用拳头打了蒋某2的脸和胸口。第二天早上8、9点钟,我和龙称意、徐一搏给蒋某2上课,兰晓跃用拳头和巴掌打蒋某2,抓住蒋某2的头往墙上撞。下午四点左右,程耀武用脚踹蒋某2胸口和肚子,用巴掌扇他的脸,打了有半个小时。有一天晚上,尹亚强用臂力器打了蒋某2,尹亚强来的时候大概是晚上11、12点钟,用巴掌扇脸,用拳头打胸,抓住头往墙上撞,蒋某2倒地后,就用脚踹头和肚子,并说这次穿的是拖鞋,下次用皮鞋。尹亚强还要我和兰晓跃、徐一搏把蒋某2扶起来,用臂力器戳蒋某2的肚子和胸口,用臂力器甩打腰、腿、背,一直打了有一两个小时,这是打的最狠的一次。第三天徐一搏给蒋某2上课,蒋某2没有认真听,徐一搏就让我、何海洋、董利鹏、陈天杰、乔勇超把蒋某2的胳膊拉直,用木板砍他的左胳膊和左肩膀,砍个七八下就讲一会课,从早上9点钟一直持续到中午快12点,中间我用挂衣服的衣架子拧成一根棍子打了蒋某2的左胳膊和背部七八下。用木板打之前,徐一搏还塞了三根烟到蒋某2的鼻孔和嘴巴,一直烧完很烫蒋某2才敢自己拿出来。蒋某2死的前一天早上10点钟的时候,兰晓跃提出要对蒋某2做“魔鬼训练”,我们要蒋某2躺在地上,我用被子捂住他的头,陈天杰、乔勇超、董利鹏、何海洋、兰晓跃、龙称意按住蒋某2的手脚,我们用手掐他的胸腹部和大腿内侧,我们这样掐了不到一个小时,蒋某2像犯羊癫疯一样在那里抽搐,徐一搏说蒋某2装,就要龙称意拿洋葱过来,我和乔勇超把洋葱抹在蒋某2眼睛上,徐一搏还拿刀往蒋某2脸上拍了几下,在蒋某2大腿根部比划,说你再装就割了你的鸡鸡。掐之前,我看见董利鹏、何海洋、陈天杰两个手并在一起伸出两个手指头捅蒋某2的屁眼,用脚踹蒋某2的屁股,我和龙称意还掐过蒋某2的脖子。最后一次打蒋某2是死的那一天,具体情况我不清楚,我进房间的时候蒋某2已经晕过去了,何海洋说乔勇超在蒋某2肚子上踹了几脚蒋某2就晕过去了。何海洋、董利鹏给蒋某2做人工呼吸,我拿洋葱水擦蒋某2眼睛,我们用电暖器给他取暖,带到卫生间用冷水冲,蒋某2都没有反应。我们这个大房间的组织情况从大到小如下,尹亚强是科长,徐一搏、兰晓跃、龙称意、我、乔勇超、董利鹏、陈天杰、何海洋、最后是蒋某2。我用擀面杖和铁衣架打过陈天杰。我从无规则排列的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9号照片的人就是殴打过蒋某2的兰晓跃。13、龙称意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和照片,2015年3月27日下午5、6点钟左右,我用黑色皮带勒过蒋某2的脖子,3月28日下午大概7、8点钟我用拳头捶过蒋某2的头,捶了两下,其余时候我没有打。3月26、27日兰晓跃、程耀武、尹亚强、徐一搏都对蒋某2拳打脚踢过。3月28日,兰晓跃要蒋某2躺地上,陈天杰、何海洋、董利鹏掐他的大腿,么盼盼按蒋某2的头,乔勇超按肚子,我和么盼盼用黑色皮带勒他脖子。因蒋某2叫声很大,么盼盼就用被子捂住他的脸,乔勇超用手压蒋某2的肚子,这样蒋某2就晕过去了。蒋某2死的当天,董利鹏和何海洋用手抓了蒋某2的大腿,乔勇超用手用力压了蒋某2的肚子,我还听说乔勇超用棍棒顶过蒋某2的肚子,用脚踩了蒋某2的肚子。蒋某2叫了十到二十分钟后,乔勇超要我拿蒋某2的衣服到房间,说蒋某2拉屎了,我把衣服从房间门缝里拿进去。过了一会,乔勇超出来装了一脸盆水拿了一条毛巾到房间去了,又过了一会,兰晓跃要我打了一桶水,我把一桶水放在房间门口就继续回到客厅和厨房这里了。之后,兰晓跃、乔勇超、董利鹏、何海洋、么盼盼等人就把蒋某2抬到卫生间去了。兰晓跃说蒋某2是装晕的,要我把房间里的人看好,不能让他们出来,并把房间钥匙给我。一会后乔勇超叫我把门打开,乔勇超背着蒋某2,兰晓跃在后面扶着就出去了。么盼盼每天都会用拳头打蒋某2的头,么盼盼也用皮带勒过蒋某2的脖子,尹亚强用臂力器打过蒋某2,具体哪一天不记得了,打他左脚,顶他胸部,用脚踢他,赵俊峰或者石浩用拖鞋打过蒋某2的嘴巴和脸,赵俊峰把凳子套在蒋某2的头上,还用小太阳烤过蒋某2的头部。我们的传销组织有不成文的规定,通过一些暴力手段来训练人的承受能力,让新来的人叫出来、反抗,以此来散发他的怨气,还有就是要让新来的人放得开,和我们交流。我来的时间比较长,属于大师傅,我上面有成家兰晓跃,再上面是扛家徐一搏,再上面是科长尹亚强,再上面是经理李若鹏,老总王浩,再上面还有依次是王晓鹏、白胜广、楚小兵(均是同音)等人。我用铁的衣架打过陈天杰。我从无规则排列的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12号照片的人就是殴打过蒋某2的兰晓跃。14、董利鹏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和照片,2015年3月25日下午两点多钟,蒋某2被一个女孩带到我们传销组织。一开始是龙称意和么盼盼给蒋某2上课,如果没有认真听,就会用拳头打头部两下,后来赵俊峰用烟灰缸砸蒋某2头部,砸出了血,赵俊峰还用塑料的凉拖鞋打他的脸和嘴巴,用拳头打他的头,用脚踹他的胸部,还用木凳子的平面打他的头顶,还把木凳子扣在蒋某2的头上用力往下扳,兰晓跃也抓着蒋某2的衣领打了耳光。26日,上午八点多龙称意和么盼盼给蒋某2讲课一直到下午两点多,中间蒋某2没有认真听,他们两个就会用拳头打他的头,兰晓跃也会抓着他的衣服领子打耳光。晚上尹亚强用脚踹蒋某2的头部、脸部、背部和胸部,还用臂力器抡打他的左肋和左胳膊,戳胸部、肚子和脚,我们在旁边看着,尹亚强说谁都不要动。27日,兰晓跃说给蒋某2做“魔鬼训练”,么盼盼便用被子捂住蒋某2的头,我控制右手,兰晓跃控制左手,乔勇超坐在腿上,我用手指用力按他左边胸部的肋骨,龙称意用两个手指夹他乳头,么盼盼用皮带扣夹他的乳头,兰晓跃用手掌按在他的胸口来回晃,陈天杰和何海洋掐他的大腿内侧,我往他嘴里塞过袜子,我和么盼盼用皮带勒过他的脖子,我和兰晓跃、何海洋用手指戳也用脚踹过他的屁股。下午我和乔勇超、么盼盼、何海洋拉住蒋某2的胳膊,徐一搏用木板砍了他的左胳膊,么盼盼用衣架打了他的左胳膊和背部。到晚上,徐一搏又砍了一次蒋某2的胳膊,还是我们几个拉住蒋某2的手。28日,兰晓跃往蒋某2鼻子和嘴巴里塞了几根烟,烟一直点完才要蒋某2拔出来,鼻子下面熏得直接脱了皮。熏完后,兰晓跃还不时踹他的胸口和腹部,打他的耳光。29日十一点半钟左右,我洗完衣服从卫生间出来看到乔勇超和兰晓跃还在打蒋某2,兰晓跃还要我和何海洋把蒋某2撑起来,蒋某2双脚是软的,头也低着,乔勇超拿来擀面杖对着蒋某2的肚子和下身捅了四十下左右,蒋某2央求说不要打了,我听你们的。兰晓跃把他的头往下拉,说现在你想说,我们也不想听,晚了。然后我们把他放在地铺上,我、兰晓跃、何海洋按住他不让他翻动身体,乔勇超拿一小碗辣椒水灌给他喝,喝完之后,整个人就站不起来了。乔勇超用脚在蒋某2的肚子上用力跺了七八脚,兰晓跃也用脚跺了三四下。乔勇超用拳头在蒋某2的肚子上使劲按了五六下,蒋某2就闭上了眼睛。乔勇超叫人打来一盆冷水,给他洗脸,蒋某2没有反应。么盼盼用洋葱抹蒋某2的眼睛,也没有反应。何海洋按蒋某2的心脏,给他做人工呼吸,我也给他做人工呼吸,还是没有反应。不知谁提来一桶水,乔勇超把蒋某2的头按到水里再拉上来,按了三次,蒋某2还是没有反应。乔勇超要我和何海洋把蒋某2抬进厕所,乔勇超用冷水泼蒋某2的头,泼了两三下也没有用,我、何海洋、乔勇超轮流按他心脏,我和乔勇超还给他做人工呼吸,蒋某2还是没有反应。兰晓跃就说帮蒋某2换衣服,抬到楼下去。我和乔勇超帮蒋某2换好衣服和鞋子,兰晓跃就要我回到房间里去了,这时陈天杰、么盼盼、何海洋在房间里吃饭。大约过了二十分钟左右,龙称意叫我去洗碗,我就没有看见蒋某2了。我们这个房间,最大的是科长尹亚强,兰晓跃和徐一搏是管钥匙和出门买菜的,龙称意和么盼盼是师傅,其他人是老板。龙称意、乔勇超、么盼盼是在我之前来的,我刚来的时候也挨过打,我看见我后面来的陈天杰、何海洋都挨过打,我也打过陈天杰。我从无规则排列的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5号照片的人就是殴打过蒋某2的兰晓跃。15、何海洋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和照片,2015年3月25日下午开始,尹亚强、赵俊峰、徐一搏、兰晓跃、乔勇超、龙称意、么盼盼、董利鹏、陈天杰和我一边给蒋某2上课一边对蒋某2实施殴打,并对蒋某2做“魔鬼训练”进行折磨。我也给蒋某2讲了课,并在徐一搏用木板砍砸蒋某2胳膊时抓了蒋某2的手,在对蒋某2做“魔鬼训练”时按了蒋某2的腿、掐了蒋某2的大腿内侧、用手指戳也用脚踹了他的屁股。29日上午,兰晓跃又要我们对蒋某2“魔鬼训练”,兰晓跃让董利鹏拿被子铺在地上,要蒋某2躺在被子上,蒋某2不躺,乔勇超就把他推倒并坐在他肚子上,然后叫我和陈天杰按住蒋某2的双脚,叫董利鹏按住右手,兰晓跃按左手,大家掐他胸部、肋部、脖子、肚子还有大腿上的肉,蒋某2叫的声音比较大,乔勇超就用皮带头撬开他的嘴,董利鹏便往他嘴里塞袜子。乔勇超用拳头压了他胸腹部几十下,用膝盖顶了肚子十下左右,用右脚踩了他肚子一下。我听见蒋某2屁股那有响声还发现有屎,兰晓跃和乔勇超就要我帮蒋某2擦屁股。这时陈天杰不知被谁叫出去了,乔勇超就叫董利鹏把蒋某2嘴里的袜子拿出来,兰晓跃和乔勇超要我和董利鹏把蒋某2架起来,两个人轮流配合摇蒋某2的头,并用棍子顶他的肚子和下体生殖器,两个人这样折磨了他有一个小时左右,打累了,就要我和董利鹏摇蒋某2的头,我们摇了几下就没有摇了,乔勇超连续用棍子捅了蒋某2肚子十几下,蒋某2啊啊叫,突然乔勇超用力一捅,蒋某2啊的一声就晕过去了。然后乔勇超就拿了洋葱在蒋某2眼睛上抹,我摸了一下他的胸口和脖子的脉搏非常弱,乔勇超说用凉水给他激过来就好了,就用毛巾给他擦脸,后来还把蒋某2的头放进水桶里浸了两次,我和董利鹏轮流给他做人工呼吸,蒋某2没有反应,乔勇超叫我和董利鹏把蒋某2抬到厕所准备用水冲一下,我和董利鹏把他抬进厕所后,兰晓跃把我、陈天杰、么盼盼赶到另外一个房间,龙称意进房间说不叫你们不准出去。过来一会,兰晓跃端饭进来给我们吃,龙称意也进来吃饭,吃到一半,兰晓跃把龙称意叫出去,换董利鹏进来吃饭,吃完饭,董利鹏又被兰晓跃叫出去。我和陈天杰要拉尿,龙称意不让上厕所,就拿了瓶子给我们,并吩咐我们三个睡觉。在睡觉的时候,我听到外面有人在拖地,过了一会,有人敲门,公安就进来了。我们这个家,徐一搏、尹亚强可以自由出入,兰晓跃管钥匙,天天在房间了管我们。有一天晚上我准备爬窗户逃跑,被龙称意发现,龙称意把兰晓跃叫醒,兰晓跃把我头往墙上撞,打了我一顿,尹亚强醒了也用臂力器打我。我挨了一次打后就不敢跑了。我从无规则排列的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3号照片的人就是殴打过蒋某2的兰晓跃。16、陈天杰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和照片,蒋某2是被一个女孩子用QQ骗到我们住的屋子的,是大概五天前的下午两三点钟。刚开始蒋某2的两个师傅是龙称意和么盼盼,他们给蒋某2聊天时,么盼盼、兰晓跃、赵俊峰、徐一搏都会殴打蒋某2,龙称意有没有打我不清楚。还有具体哪一天我不记得了,徐一搏让我和另外几个人(具体是谁我不记得)把蒋某2的胳膊拉直,徐一搏用木板砍蒋某2的胳膊,砍了很多下,砍了有一个小时左右,当时蒋某2的整个胳膊都肿了。么盼盼用衣架拧成的铁丝打过蒋某2的背部。有一天晚上,尹亚强到房间踹了蒋某2的胸口、背部、头部,用手抓着他的头往墙上撞,蒋某2倒地后,尹亚强踩着蒋某2的头用力往头上跺,用臂力器往蒋某2身上抽,戳胸口和腹部,砸左手背和左脚背,这样打了有一两个小时。还有就是两次魔鬼训练,第一次有我、乔勇超、董利鹏、兰晓跃、龙称意、么盼盼、何海洋几个人,让蒋某2躺在地上的被褥上,乔勇超让我和何海洋压着蒋某2大腿,么盼盼用被子捂住他的头,乔勇超坐在他的肚子上,董利鹏、何海洋、兰晓跃压住他的胳膊,我和何海洋用指甲抓、掐、拧大腿内侧,乔勇超说我和何海洋没有用力,不用力就对我们做魔鬼训练。乔勇超用力压、掐蒋某2的肚子。我进来的时候,乔勇超也这样对我。龙称意用指头捅他的肋骨,后来么盼盼出去了,乔勇超就上去用被子捂蒋某2的头,乔勇超提议把蒋某2翻过来趴着玩穿越火线,让我坐在蒋某2背上,我不敢用力坐一直架着,董利鹏用手指捅蒋某2的屁眼,后面谁捅了我没有看见,我是背对他们,何海洋用脚后跟踹了蒋某2屁股,我也踹了。最后一次魔鬼训练就是蒋某2死的那天,乔勇超要我们把蒋某2按住,我和何海洋按脚,董利鹏和坐在蒋某2肚子上的乔勇超按手,么盼盼按头,兰晓跃用力抠蒋某2左腋下,乔勇超怕蒋某2叫的声音传出去,就要我们找袜子塞住嘴巴,董利鹏就把袜子脱下来,乔勇超要我去找个皮带头,他用皮带头把袜子塞到蒋某2嘴里。这时,龙称意从外面推开门要我去做饭,还要我用锅铲切土豆时小声点,领导在睡觉。后来,龙称意到厨房拿了一块生洋葱,刚过了一两分钟,龙称意来到厨房要我回男寝,我路过厕所时看到蒋某2坐在厕所地上,乔勇超站在边上,回到寝室,我见么盼盼、何海洋在里面,何海洋说乔勇超用手一直压蒋某2的肚子,又用脚踩,把屎都踩出来了,把蒋某2提起来后,乔勇超又拿棍子顶蒋某2的肚子,扯住头发到处晃,晃了一会就没有反应了,何海洋还上去给蒋某2按胸口,做人工呼吸。这时,龙称意进来对我们说没事,行业里面有的是钱,不怕事。龙称意一直在那里安抚我们,还对何海洋说,你看见没有,当时你来的时候都是轻的。我插一句话说比当时对我都狠。兰晓跃推门进来说没事,他是装的,一点事都没有,说完就走了。我听这句话心里就安稳了一些。后来兰晓跃要我们睡觉,我和何海洋、么盼盼就一直睡到警察把我们叫醒。我们这个小团体,尹亚强是科长,负责管理我们,徐一搏是扛家,这个团体中的大小事情是他负责操办,兰晓跃是成家,徐一搏安排兰晓跃做事,龙称意和么盼盼是师傅级别,乔勇超是老老板,我和董利鹏是中层老板,何海洋是新老板,蒋某2属于新朋友。我们动手都是按照级别的,级别高的才可以随便动手打人,也可以吩咐级别低的去打人。有专门的人去把人找来,带过来后,就有两个师傅专门教新来的人,劝他们买产品,我们这些旁边的人做思想工作,一些高级别的人,例如师傅、成家、扛家负责恐吓、殴打。我被骗到传销组织也被人陆陆续续打过。我从无规则排列的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5号照片的人就是殴打过蒋某2的兰晓跃。1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违法犯罪前科证明材料,证实乔勇超、龙称意、么盼盼、董利鹏、何海洋、陈天杰犯罪时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且在户籍所在地辖区均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记录。18、龙公决字(2015)第02194号龙海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么盼盼曾于2012年8月16日因涉嫌盗窃被福建省龙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19、樟树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关于兰晓跃身份线索来源说明》、纸质笔记本单页、工商银行查询信息单、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犯罪嫌疑人兰晓跃的身份确认经过,并已被上网追逃。20、樟树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经多方调查,各被告人所供述的其余犯罪嫌疑人尹亚强(同音)、徐一搏(同音)、程耀武(同音)、赵俊峰(同音)的真实身份暂时无法核实。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相关联,能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么盼盼、龙称意、董利鹏、何海洋及董利鹏的辩护人提出,他们没有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也没有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其行为亦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定性错误的理由和意见。经查,我国法律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兰晓跃一伙和乔勇超等人为强迫被害人蒋某2加人非法传销组织,在将蒋某2诱骗到传销窝点后,立即将蒋某2的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随身物品收走,隔断蒋某2与外界的联系,轮流给蒋某2“上课”、“魔鬼训练”洗脑限制其人身自由,阻止蒋某2逃跑、呼救,对蒋某2实施非法拘禁,并在非法拘禁蒋某2的过程中,采用拳打脚踢、用电暖器烤、用木板砍、用烟灰缸砸、用擀面杖捅、用铁丝抽、用皮带勒颈、用被子捂头等暴力手段对蒋某2实施长时间的殴打、折磨,致蒋某2因全身软组织严重挫伤致挤压综合征引起急性肾衰而死亡,其行为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材料、辨认笔录、尸体检验鉴定书、同案人供述等能相互印证的证据证实,乔勇超等六人亦供认,足以认定。关于上诉人么盼盼、龙称意、董利鹏和原审被告人乔勇超及其辩护人提出,么盼盼、龙称意、董利鹏、乔勇超具有自首情节的理由和意见。经查,我国法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本案中,既没有证据证明么盼盼、董利鹏、乔勇超等人系犯罪以后直接向有关机关投案,也没有证据证明么盼盼、董利鹏、乔勇超等人犯罪以后是自己主动报案或明知他人报了案而自愿留在现场等待。他们之所以案发后没有逃离现场,一是因为他们的头目兰晓跃不准他们离开,二是因为兰晓跃告知他们已经没事了。可见,虽然么盼盼、龙称意、董利鹏、乔勇超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但他们犯罪以后并没有主动投案的动机,也没有自愿接受法律惩处的意愿,不能视为自动投案,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关于上诉人么盼盼、龙称意、董利鹏、何海洋、原审被告人乔勇超及其辩护人提出,乔勇超、么盼盼不是主犯,乔勇超、么盼盼、龙称意、董利鹏、何海洋系从犯、胁从犯且系初犯、偶犯的理由和意见。经查,乔勇超、么盼盼在对被害人蒋某2实施殴打过程中行为积极、主动,不仅在他人用木板砍击被害人蒋某2左臂时予以共同协助,乔勇超还主动用手掌击打、用膝盖顶撞、用脚踩踏、用擀面杖捅刺蒋某2腹部,幺盼盼主动数次用拳头击打、用铁丝衣架抽打、用电暖器炙烤蒋某2,二人殴打行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依法应认定为主犯。龙称意、董利鹏、何海洋与陈天杰同系从犯属实,一审判决已予以认定。乔勇超等人虽系被骗加入传销组织,但案发时均已成年并受过教育,应具有明辨是非的能力,并对自己行为产生的危害性及后果应有所认识,况且,本案没有证据证实其在殴打、折磨被害人时某到了他人直接而紧迫的威胁,依法不能认定为胁从犯。同时,乔勇超等人虽均为偶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尚可,但鉴于其犯罪行为极其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且么盼盼尚有劣迹,不足以对乔勇超等人从轻处罚。据此,上述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么盼盼、龙称意、董利鹏、何海洋及原审被告人乔勇超、陈天杰等人为强迫他人加人非法传销组织,共同非法拘禁他人,并使用暴力致被害人蒋某2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乔勇超、么盼盼殴打被害人的行为积极、主动,手段残忍,情节恶劣,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龙称意、董利鹏、何海洋、陈天杰协助并参与殴打被害人,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均应依法处罚。关于么盼盼、龙称意、董利鹏、何海洋、乔勇超及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定性错误以及六人均具有自首情节且均系胁从犯的理由和意见,与本案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么盼盼、龙称意、董利鹏、何海洋、乔勇超及辩护人所提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和意见,鉴于一审法院依据龙称意、董利鹏、何海洋、陈天杰系从犯以及乔勇超和董利鹏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已依法作出了适当的从轻判处,本院亦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卫民代理审判员  陈永琦代理审判员  陈向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钟圣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