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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秦岭棉织厂与被告陈建章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秦岭棉织厂,陈建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4民初59号原告西安秦岭棉织厂。法定代表人王若勋,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梁星辉,男,西安秦岭棉织厂工会主席。委托代理人张娟,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章,男,西安秦岭棉织厂职工。原告西安秦岭棉织厂与被告陈建章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秦岭棉织厂的委托代理人梁星辉、张娟,被告陈建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安秦岭棉织厂诉称,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莲劳人仲案字(2015)第379号仲裁裁决书,理由为: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但本案争议发生于1994年,早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间;2、仲裁裁决书依据《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适用《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对市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实行生活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对确无能力参加失业保险的集体企业,其下岗职工不享受生活补助。其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标准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民政部门管理,确保发放。劳动、民政部门要督促企业与职工理顺劳动关系,以避免一边享受‘低保’,一边又长期滞留企业的现象”。据此,被告的仲裁申请不能成立。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不予支付被告1994年4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生活费8124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建章辩称,1994年3月其被分流离开单位,当时与原告签订《协议》,约定原告每月向其支付30元生活费,但原告一直未支付,也未通知被告回单位上班。双方的劳动关系真实存在,并未解除。因原告恶意克扣职工生活费,故诉讼时效并未超过。认为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认可仲裁裁决的处理结果。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建章于1979年进入西安秦岭棉织厂工作。1994年3月10日,原、被告签订《协议》,载明“根据企业目前生产经营现状,经厂部与准备车间科陈建章同志协商,同意该同志放假壹年,从94年3月15日起至95年3月15日止。放假期间厂部每月发放生活费叁拾元整,连续工龄照常计算。国家调资、晋级、职称晋升均不受影响,立此协议,双方共同遵守”。签订协议后,被告再未到原告处上班,原告也未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发放每月30元的生活费。再查,原告秦岭棉织厂系集体所有制企业,未经改制,现归口西安市工业合作联社管理。于1995年9月停产至今,职工全部下岗回家,自谋出路。原告一直为包括被告在内的职工缴纳医疗保险,在退休时为职工将养老保险补齐后办理退休手续。被告曾向西安市莲湖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原告支付其1994年4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生活费85000元及利息25000元。2015年11月9日,莲湖区仲裁委作出莲劳人仲案字(2015)第379号《仲裁裁决书》,裁定:“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1994年4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生活费81240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申请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西安秦岭棉织厂认可与被告陈建章之间的劳动关系依然存续。称1995年企业全员下岗,至今已有20余年,本案属于特殊时期的劳动争议,不应适用工资支付条例,应当参照西安市政府《关于对市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实行生活补助的事实意见》处理。原告长期亏损、停产,没有能力参加失业保险,更没有能力支付生活费。被告陈建章认为其不属于下岗,属于协议约定分流,虽然协议约定期限仅1年,但到期后单位并未终止协议,也未通知其上班,要求单位按照仲裁裁决支付1994年4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生活费。上述事实,有《协议》、《仲裁裁决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秦岭棉织厂与被告陈建章之间的劳动关系虽然存续,但陈建章自1994年3月起不再上班,西安秦岭棉织厂也因经营困难于1995年停产且全员下岗,至今已20余年。劳动者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长期不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此期间双方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故陈建章要求西安秦岭棉织厂给付1994年4月至2015年8月期间生活费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西安秦岭棉织厂不支付被告陈建章1994年4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生活费8124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陈建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霞代理审判员 高 琪代理审判员 冯林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