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执27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春水生与胡荣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水生,胡荣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2792号申请执行人王春水生,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胡荣金,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上杭县。申请执行人王春水生与被执行人胡荣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85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荣金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春水生借款本金130000元、利息63000元。本院已依法采取了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地产登记信息,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信息等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胡荣金所有的车牌号为闽F×××××号车辆已被本院在本案中查封,由于该车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执279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冬 伟审判员 谢 安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敏(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