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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6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万鼎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万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940号罪犯林万鼎,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2014)长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万鼎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民事赔偿金人民币14426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万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万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万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万鼎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林万鼎系累犯且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万鼎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