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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9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2016)湘1129民初1849号原告冼世泽诉刘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冼世泽,刘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9民初1849号原告:冼世泽,男,1983年5月7日生,瑶族,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昌全,XX瑶族自治县华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雄,男,1973年2月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原告冼世泽与被告刘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冼世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昌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雄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冼世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1863元人民币。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8日晚7点半左右,原告持借条到沱江镇××路××楼被告开设的理发店追债,在讨债的过程中,原、被告发生扭打事件,随后,被告从厨房拿把菜刀出来准备砍原告,原告见状不妙,就从二楼急跑下一楼,被告紧急追砍,被告在无法砍到原告的情况下,被告就将原告停在被告门口的车辆挡风玻璃砍烂,致原告车子损失1863元,被告刘雄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但向本院提交了江公(城)决定【2015】第1395号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8日19时许,在沱江镇××路××号被告刘雄的家里二楼,原告冼世泽与吴涛莉、廖书文三人找被告,协商被告与陈远德的债务纠纷时,双方发生争吵和打斗,打斗中被告刘雄用手戳了一下吴涛莉的左眼,导致吴涛莉左眼受伤,随后吴涛莉用手掐住被告刘雄的脖子,把被告刘雄推到在地,吴涛莉与被告刘雄互相用拳头打对方的身体。冼世泽、廖书文上前去拉劝时,被告刘雄跑进厨房内拿出一把菜刀准备砍三人,原告等人见状跑至一楼,110公安民警到场处警后对被告进行了劝阻,被告走到冼世泽驾驶的现代ix35汽车(车牌号为湘M×××××)面前,用菜刀砍烂了汽车的前挡风玻璃,并用手打了冼世泽右手背一下,后冼世泽用手打了刘雄头部一下。另查明,原告驾驶的车号为湘M×××××的现代ix35小车的前挡风玻璃在XX联鑫汽修厂进行了修理,花费修理费1863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江公(城)决定【2015】第1395号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汽车修理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告刘雄的违法行为虽然受到了治安管理处罚,但是这种处罚并未涉及被告与原告之间的侵权关系,原告的实际损失也并未因被告受到行政处罚而有所减轻,被告接受公安机关的处分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或减少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被告损害了原告驾驶的号牌为湘M×××××号现代ix35汽车的前挡风玻璃,理应赔偿,但被告在本案起因上有过错,应对损害自行承担15%的民事责任,被告刘雄承担85%的民事赔偿责任,即1863元×85%=1583.55元,被告刘雄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作缺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刘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冼世泽1585.55元。二、驳回原告冼世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冼世泽负担5元,被告刘雄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如果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没有按期履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周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