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11行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张晓明与卫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明,卫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711行初24号原告张晓明,女,汉族,1964年2月3日生,住卫辉市。委托代理人侯秀枝,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卫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卫辉市。负责人王兰喜,主管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红刚,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牛晓培,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张晓明认为卫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卫辉市交警队)行政不作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莎莎审 判 员 :陈青青人民陪审员 :白洪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小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