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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6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吴某某、王某某与合肥市长城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合肥市长城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6155号原告:吴某某,男,199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平圩电厂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九龙。原告:王某某,女,199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合肥市长城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清溪路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王某某诉被告合肥市长城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王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王菲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