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俞鹏新与周长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鹏新,周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俞鹏新,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长安,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俞鹏新与被执行人周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35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俞鹏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一、被执行人周长安向申请执行人俞鹏新偿还借款3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6月10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执行人周长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周长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长安至今未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周长安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周长安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俞鹏新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周长安的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贤平与被执行人周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融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念宝法与被执行人周长安、周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融执字第188号】中已对被执行人周长安名下财产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周长安与(2015)××执字第××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35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毓代理审判员 曾起贵代理审判员 黄煜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连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