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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3执7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蒋耀华、蒋耀荣等与唐光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耀华,蒋耀荣,蒋艳,唐光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3执759号之一申请人:蒋耀华。申请人:蒋耀荣。申请人:蒋艳。被执行人:唐光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耀华、蒋耀荣、蒋艳与被执行人唐光顺生命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未主动按本院(2016)鄂0323民初85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光顺在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城关分理处的账户81×××52全部存款(只进不出),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易淑明审 判 员  南金俭代理审判员  熊俊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丁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