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民初2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其全与庹福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其全,庹福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02民初2254号原告杨其全。被告庹福干。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其全诉被告庹福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其全于2016年10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其全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其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4元,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杨其全负担。审判员 蒙继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艳新appo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