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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民初2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其全与庹福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其全,庹福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02民初2254号原告杨其全。被告庹福干。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其全诉被告庹福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其全于2016年10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其全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其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4元,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杨其全负担。审判员  蒙继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艳新appo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