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张兵,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张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于2016年8月16日由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秦 凯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原广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