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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执1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黄远昭、尤芳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远昭,尤芳顺,福建省石鼓山再生资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郑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执1029号申请执行人黄远昭,男,汉族,1989年1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尤芳顺,男,汉族,1958年12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福建省石鼓山再生资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省新镇南金村海西再生资源园区。法定代表人郑志杰。被执行人郑志杰,男,汉族,1963年11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远昭与被执行人尤芳顺、福建省石鼓山再生资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郑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裁定查封、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福建省石鼓山再生资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现拍卖已成交。本案系系列案件,参与分配分得378700元。经查,现暂查无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泉仲字1765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亚生审 判 员  陈主忠代理审判员  林尔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小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