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民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河北三信集团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河北金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三信集团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河北金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1663号申请人:河北三信集团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广川镇。法定代表人:魏可新,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河北金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王均乡前王常。申请人河北三信集团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金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三信集团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金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人民币394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魏可新农业银行存折(账号50×××69)1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使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金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至人民币394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将申请人提供担保用的魏可新的农业银行存折(账号50×××69),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415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宝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广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