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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辖终15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昆山广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宏盛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宏盛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昆山广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15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宏盛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381号商旅大厦6幢1707室。法定代表人:张群兰,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广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石浦丰收北路1425号。法定代表人:吴锦松,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宏盛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山广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91民初63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宏盛景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宏盛景公司与广禾公司双方业务人员曾口头约定,如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交由苏州市仲裁委员会审理。该案应由苏州市仲裁委员会管辖,贵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宏盛景公司与广禾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处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卖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该案系协议管辖,作为卖方的宏盛景公司住所地在工业园区,对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宏盛景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骆利群审 判 员  孙鲁江代理审判员  陆 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嘉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