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执38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桥蓬街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葛国富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桥蓬街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葛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381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桥蓬街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被执行人葛国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04民初0168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葛国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葛国富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葛国富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葛国富(证件号码:)在台州银行的11×××56的存款人民币34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东军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缪哈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