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终6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百赛联合(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中医药大学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百赛联合(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中医药大学,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教学仪器设备供应中心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民终61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百赛联合(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7号17011703室(华腾北搪集中办公区176011号)。法定代表人:杜巧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潇,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中医药大学,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玉泉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伯礼,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磊,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真理道***号。法定代表人:孙增涛,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磊,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教学仪器设备供应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万新村嵩山道72号。法定代表人:赵伟,该中心副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磊,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百赛联合(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中医药大学(以下简称中医药大学)、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以下简称中医二附院)、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教学仪器设备供应中心(以下简称教委仪器供应中心)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4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百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潇,被上诉人中医药大学、中医二附院、教委仪器供应中心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百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支持百赛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全部由中医药大学、中医二附院、教委仪器供应中心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法律关系混乱、程序严重违法。一审判决将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一并审理,将四种不同案由的纠纷一并审理,将基于不同事实的四个纠纷一并审理,将不同主体的四个纠纷一并审理,将不同主体的合同权益与财产损害赔偿权益相互抵偿,法律关系混乱,程序严重违法。二、一审判决结果超出了诉讼请求。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与损害赔偿无关,一审判决第一项内容对损害赔偿责任作出审理和裁判,判决结果已经超出了诉讼请求。三、一审判决送达后,出现新证据,合同诉讼时效认定错误。教委仪器供应中心在一审判决送达后放弃了诉讼时效抗辩,即使本项主张诉讼时效届满,义务履行人重新作出了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表示,诉讼时效应当重新计算。四、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1、一审判决对于产品质量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2、一审判决与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冲突,可能引发再审。中医药大学、中医二附院、教委仪器供应中心二审共同辩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百赛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程序合法,所有审判程序都是依据百赛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庭审陈述进行的,百赛公司指出的侵权之诉,违约责任中与物权没有关系,一审认定事实非常清晰,就本案,双方矛盾争议的焦点不是产品质量问题,而是讼争设备是否处于故障状态的事实。百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中医药大学及教委仪器供应中心退还质保金91296元及自2014年12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判令中医药大学及中医二附院返还百赛公司第三代替代机(需保证能够正常使用);3、判令中医药大学及中医二附院给付耗材费89120元及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本案诉讼费由中医药大学、中医二附院、教委仪器供应中心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12月30日,百赛公司与中医药大学、中医二附院签订《教委供应中心合同书》,购买编号为1613的二代机一台,价款为966000元,百赛公司给付教委仪器供应中心履约保证金91296元。2011年12月7日,百赛公司为中医二附院安装了购买的1613号二代机。2012年3月7日,1613号二代机发生故障,百赛公司提供了1608号二代机,并将1613号二代机取走维修。2012年5月,1608号二代机发生故障,百赛公司提供一台三代机供中医二附院备用。2013年2月4日,百赛公司将维修后的1613号二代机送还并取走1608号二代机。现中医二附院有购买的1613号二代机和备用的三代机各一台,且均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2012年10月10日,中医药大学、中医二附院为百赛公司出具了设备验收合格且能正常运转的验收报告,同日百赛公司将中医药大学、中医二附院、百赛公司三方盖章的验收报告交于教委仪器供应中心。百赛公司为中医药大学购买设备提供了三代机传感器264次,每次120元,金额为31680元;提供二代机定标气体2瓶,每瓶28720元,金额为57440元;耗材费用共计89120元。中医药大学于2012年2015年期间发表了多篇论文;2012年8月,瑞典生产厂商与百赛公司解除三代机的代理关系。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百赛公司与中医药大学、中医二附院自愿签订了《教委供应中心合同书》、《售后服务承诺及培训内容》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百赛公司在《售后服务承诺及培训内容》中承诺对中医药大学购买二代机终身保修,若机器出现故障将在2个小时内响应,并响应用户的要求前往使用客户处解决;若72小时解决不了,百赛公司将给予提供替代机,但消耗品用户自行购买。2012年3月7日,中医药大学购买的1613号二代机出现故障;百赛公司依合同约定及时予以维修,在故障未解决前为中医药大学提供二代机的替代机,是百赛公司忠实履行合同义务的表现。合同约定了百赛公司对中医药大学购买二代机有终身保修的义务,现中医药大学购买的二代机处于故障状态,百赛公司应当对中医药大学的1613号二代机维修至正常运转。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在二代机故障的情况下,中医药大学有权要求百赛公司提供替代品保障其正常使用。因此,百赛公司要求中医药大学返还三代机尚不具备返还条件,该项请求依法不应得到支持。法律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减少价款。中医药大学、中医二附院购买耗材包括三代机传感器264次,二代机定标气体2瓶,按照合同约定欠付百赛公司耗材费用89120元。但是,百赛公司交付给中医药大学的1613号二代机在使用3个多月后出现故障进行维修,造成初始定标气体失效,百赛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百赛公司提供的一瓶定标气体压力不足,应当减少其价款。如果让中医药大学全额承担上述款项,有违公平原则;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百赛公司主张的耗材费用中应减少一瓶定标气体更为合理。因双方对此项费用起诉前仍存在争议,给付金额并未确定。因此,百赛公司主张的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不能得到支持。关于百赛公司主张的质保金即履约保证金,双方在签订的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主张权利的时间,百赛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百赛公司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将可能产生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后果。2012年10月10日,中医药大学、中医二附院共同为百赛公司出具设备验收合格且能正常运转的三方盖章的验收报告,且注明该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期限为送达教委仪器供应中心第二日起十二个月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百赛公司将上述报告交给教委仪器供应中心时,应当知道退还此款项的时间;但至百赛公司2016年4月起诉前未领取履约保证金,亦未有证据证明向教委仪器供应中心主张权利;且中医药大学提出该项权利的两年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故百赛公司主张该项权利依法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所述,百赛公司主张耗材费用,应部分得到支持;百赛公司主张履约保证金因两年诉讼时效已过,故该项权利依法不应得到支持。百赛公司要求返还三代机,现二代机处于故障状态,要求返还三代机的条件未达到,百赛公司的主张依法不应得到支持。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一审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天津中医药大学、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给付百赛联合(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耗材费60400元。二、驳回百赛联合(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08元,由百赛联合(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600元,天津中医药大学、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教学仪器设备供应中心负担1308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百赛公司向本院提供证据:手机截屏打印件,2016年8月31日14:59,百赛公司负责人向教委仪器供应中心合同科打电话,光盘是通话录音还有文字整理稿,证明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即便过了诉讼时效,教委仪器供应中心也是同意支付质保金。中医药大学、中医二附院、教委仪器供应中心对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认可,教委仪器供应中心从来没有合同科这个科室。教委仪器供应中心从来没有收取过百赛公司质保金,只收取过保证金。自本案百赛公司在一审法院立案之时,中医药大学仅授权代理人及负责人赵伟对此事进行答复,其他员工通知不予答复,上述证据属于百赛公司自行制作,中医药大学不予认可。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在二代机出现故障的情况下,中医药大学有权要求百赛公司提供替代品保障其正常使用。经一审法院查明,目前中医二附院处有1613号二代机和备用的三代机各一台,且均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因此,百赛公司要求中医药大学返还三代机尚不具备返还条件,一审判决对百赛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未予支持,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经一审法院查明,百赛公司交付中医药大学的1613号二代机在使用3个多月后出现故障进行维修,造成初始定标气体失效,百赛公司提供的一瓶定标气体压力不足,应当减少其价款,一审法院据此事实判决中医药大学、中医二附院给付百赛公司耗材费60400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百赛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向教委仪器供应中心主张权利,对其主张中医药大学、教委仪器供应中心退还质保金91296元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二审庭审中,百赛公司提供与教委仪器供应中心的通话录音证明向其主张退还质保金,该中心同意退还,该中心对此证据不予认可,百赛公司二审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上诉主张,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百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百赛联合(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权代理审判员 刘 芳代理审判员 姚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孔娇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