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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81执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韦芝合、韦德龙等与宜州市园林管理所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芝合,韦德龙,宜州市园林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81执856号申请执行人韦芝合,男。申请执行人韦德龙,男。被执行人宜州市园林管理所。法定代表人邓xx,所长。申请执行人韦芝合、韦德龙与被执行人宜州市园林管理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的(2016)桂1281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韦芝合、韦德龙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6)桂1281执856号。截止2016年8月26日,被执行人宜州市园林管理所应当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给韦芝合、韦德龙工程款22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宜州市园林管理所自愿支付给韦芝合、韦德龙工程款22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75元,韦芝合、韦德龙同意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同意法院终结宜州市人民法院(2016)桂1281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现宜州市园林管理所已按协议支付给韦芝合、韦德龙工程款22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75元。据此,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81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晓审判员 周志军审判员 韦厚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文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