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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3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莫氏兽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莫氏兽药有限公司,莫佰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330-4号申请执行人: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还珠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孙陆,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祥存,该社资产风险管理部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华,该社资产风险管理部管理员。被执行人:广西莫氏兽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浦县山口镇镇北大道180号。法定代表人;莫帅,总经理。被执行人:莫佰川,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广西莫氏兽药有限公司、莫佰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莫佰川名下所有的位于合浦县山口镇镇北大道180号房地产,上述房产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第二次拍卖成交后因买受人马思违约而导致无法成交,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第二次拍卖底价1375125元以物抵债,买受人马思所缴纳的保证金除去拍卖佣金158200元后,还余121800元,该款应用作补偿拍卖差额。买受人也同意将该款交由申请人补成交价的差额。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莫佰川名下位于合浦县山口镇镇东大道180号的房地产作价137512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偿本案债务。另此后,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全部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王礼兴审判员 罗远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于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