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字第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秦翠双与河北万龙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翠双,河北万龙线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2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秦翠双,女,196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被执行人:河北万龙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贾家口村。法定代表人耿志,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翠双与被执行人河北万龙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河北万龙线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及住所地地村委查询调查其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北万龙线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了解当地村委被执行人河北万龙线缆有限公司早已停业常年锁门,且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志已死亡。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卫涛执行员 王建生执行员 杨宏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