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3执17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莆田市涵江区吉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与柯振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涵江区吉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柯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1796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吉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萩芦镇大池口组槐坪湾。法定代表人黄建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柯振华,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莆田市涵江区吉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和柯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柯振华至今未履行(2016)闽0303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柯振华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372.2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