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执8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陈社教与焦小青、焦小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社教,焦小青,焦小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809号申请执行人陈社教,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焦小青,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焦小亚,女,汉族,住址、职业同被执行人焦小青,系被执行人焦小青之妹。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15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焦小青、焦小亚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社教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焦小青、焦小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社教书面向本院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159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社教发现被执行人焦小青、焦小亚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刘娟洁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矿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