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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13民初2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刘厚昌与徐英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厚昌,徐英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113民初2276号原告:刘厚昌。被告:徐英俊。原告刘厚昌与被告徐英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厚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英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厚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2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5日,被告以女儿读书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又于2016年8月18日以女儿考上大学需办升学宴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收条,同时还承诺以其房屋为借款提供抵押。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为此请求法院保护合法权益。徐英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刘厚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其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5日,刘厚昌通过支付宝将15700元转至徐英俊的账户。2016年8月20日,刘厚昌又通过手机银行将5000元转至徐英俊的账户。同日,刘厚昌与徐英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刘厚昌将28000元出借徐英俊,借款期限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徐英俊并向刘厚昌出具借条和收条。《个人借款合同》所载借款,由2016年5月15日支付宝的转款、2016年8月20日的手机银行转款和给付的现金三部分组成。还款期限届满,刘厚昌多次催要借款未果,遂诉来法院。本院认为,本案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合同、借条、收条和转款记录相互印证,证明刘厚昌将28000元出借徐英俊,其中20700元系转款交付的事实。徐英俊借款后不予偿还,侵犯了刘厚昌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原告刘厚昌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英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厚昌借款2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交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原告刘厚昌已预交),由被告徐英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应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丧失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审判员 丁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菲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