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民初8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民初8712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廷恺,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兴化东里化工大院8号楼8211室。法定代表人:胡志德,总经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何廷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专业图片生产商和国内主要图片销售平台的核心供应商,所生产的BVS系列创意图库在专业创意数字影像领域处于领先地位。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域名为iyoubj.com)上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编号为bvs-P0029206的���影作品1幅(以下简称涉案图片),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删除涉案网站www.iyoubj.com上编号为bvs-P0029206的图片;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7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7日,北京市版权局出具《作品登记证书》,证书载明:作品名称为《BVS-P0003026》等共28425件作品(详见附表),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登记号为京作登字-2013-G-00115575-00143999,该证书附表中载有作品名称为bvs-P0029206摄影作品即涉案图片的登记信息,登记号为京作登字-2013-G-00141184,著作权人为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发表日期为2008年9月30日,登记日期为2013年5月17日,附表后附有该作品样稿打印件。2015年6月7日,原告委托河北省保定市古城公证处对网站www.iyoubj.com使用涉案图片及ICP备案查询的情况进行公证,内容包括:一、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jwss.cc”进入相关网站,在页面搜索栏中输入“爱游北京网与百度知道合作上线”搜索并点击“爱游北京网与百度知道合作上线”进入目标页面,页面显示网址为http://iyoubj.com,页面左上方有“iyoubj.com爱游北京网”及图标、页面下方“旅游专题推荐”栏内有被控侵权图片1张;点击“首页”进入页面“关于我们”的内容有:爱游北京网iyoubj(北京在线旅游网)成立于2004年,隶属于中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二、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miitbeian.gov.cn”,进入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主页,点击“公共查询”,再点击“备案信息查询”,在页面中的“网站域名”栏输入“iyoubj.com”��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www.iyoubj.com的主办单位为中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经法庭比对,被控侵权图片与涉案图片bvs-P0029206在构图、光线、角度等方面都具有一致性,原、被告均对此不持异议。原告为本案支出公证费700元、律师费3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及涉案权利作品图片、(2015)保古证经字第1409号公证书及光盘、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及原告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涉案图片为著作权法上的摄影作品。根据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及所附涉案及涉案权利作品的附件,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院确认原告对登记号为京作登字-2013-G-00141184的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该作品,并对侵犯该作品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除法定情形外,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所有并经营管理的网站上使用了与涉案图片相同的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因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定涉案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情况,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独创性程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关于原告因本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将根据合理性与必要性原则予以酌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删除网址为www.iyoubj.com上刊登的涉案摄影作品;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中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六千元及合理支出人民币三千七百元。如被告中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中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世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岳 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