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50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厦门中宸集团有限公司消防工程分公司与福建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中宸集团有限公司消防工程分公司,福建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民初5055号原告:厦门中宸集团有限公司消防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江头台湾街291号,组织机构代码66471337-X。法定代表人:曾继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荔男,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东涂街道经典名门7A#楼店面08#二楼,组织机构代码:59598906-4。法定代表人:庄文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厦门中宸集团有限公司消防工程分公司与被告福建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荔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76025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被告挂靠原告承接泉州世贸中心综合项目B1地块消防工程,于2012年与工程发包人晋江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承担该工程的施工及安全责任等。2014年4月17日,被告招聘的施工人员王新和在施工过程中不慎摔落造成工伤,晋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23日裁决原告向王新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92855元。经法院调解,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一次性支付王新和75000元,支付执行费1025元。被告未作答辩。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1份;2晋劳仲案(2015)290号裁决书1份;3执行申请书1份;4和解笔录1份;5晋江市人民法院收款票据1份;6福建省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1份。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视为自动放弃对原告的主张和举证进行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符合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本院对本案的主要事实归纳如下:被告挂靠原告于2012年共同与晋江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1份,约定原、被告共同承接泉州世贸中心综合项目B1地块消防工程;原告负责技术指导和验收等工作,被告负责工程的施工和安全责任等。2014年4月17日,消防安装工王新和在该工程作业时,不慎从顶蓬摔落受伤,晋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23日作出裁决,原告一次性支付王新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92855元。王新和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组织双方于2016年3月29日进行调解,原告于当日一次性支付王新和保险待遇75000元,交纳执行费1025元。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挂靠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无效。造成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原告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30%的过错责任,被告承担70%的过错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厦门中宸集团有限公司消防工程分公司53218元。二、驳回原告厦门中宸集团有限公司消防工程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01元,由原告厦门中宸集团有限公司消防工程分公司负担510元,被告福建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9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姚志阳审判员 戴晓燕审判员 陈艺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苗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