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83执3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郑军琪、叶松青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军琪,叶松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3197号申请执行人郑军琪被执行人叶松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83民初0448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叶松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松青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松青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叶松青(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85的存款人民币5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财江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