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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5执4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科顺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科顺达电子有限公司,厦门玛司特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4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顺达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4324146-2。法定代表人刘智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少仁、王莘,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玛司特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9806229-3。法定代表人谢英姿,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顺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玛司特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6)闽0205民初7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深圳市科顺达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厦门玛司特电子工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汽车、房产等财产情况,并于2016年6月23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75575.3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厦门市同安区美溪道思明工业园46号101、201、301、401、501单元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但因上述房产系该公司厂房,且该公司尚正常生产经营,不宜分割处置。被执行人暂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顺达电子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方 珺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苏朝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