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1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岳彦军、岳启亮等与井陉康宁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彦军,岳启亮,岳启鹏,井陉康宁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1民初1881号原告:岳彦军,男,1964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原告:岳启亮,男,1986年12月25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原告:岳启鹏,男,1994年7月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被告:井陉康宁医院。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微矿路11号。机构代码:67418994-6。法定代表人:赵宏文,该医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彦军、岳启亮、岳启鹏与被告井陉康宁医院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彦军、岳启亮、岳启鹏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彦军、岳启亮、岳启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彦军、岳启亮、岳启鹏撤回起诉。收取原告岳彦军、岳启亮、岳启鹏案件受理费2000元。审判员 高永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晓丽 来源: